案例事實分析

(一)案例事實:
以王大為首謀與趙二、張三、李四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數名組成「
詐騙集團」,自101年7月1日起,由該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
之詐騙集團之成員去電被害人向其佯稱因其網路購物,誤設定為分期付款,
須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扣款,害人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指示於特定某時
、日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至由蒐購或騙取來之帳戶。其他詐騙集團手法
包括網拍購物、援交服務、販賣優惠之量販店禮卷等。王大負責與該詐騙集
團成員聯繫,確認被害人是否將款項匯至人頭帳戶。趙二負責蒐購人頭帳戶
,張三和李四則擔任車手,持王大所交付之人頭帳戶金融卡,前往金融機構
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提領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詐騙集團自101年7月7月起至
103年4月4日被警方破獲為止,共詐騙被害人20人,詐騙金額從2萬元至20幾
萬元不等。
(二)問題討論:
1.首謀者及重要幹部甚至其他成員在符合何種要件下可能被羈押?認罪就一
定不會被羈押嗎?偵查中和審判中最長可羈押被告多久?
2.被告在警局詢問時承認犯罪事實,偵查中依然認罪,審判中若以在警局是
受警察暗示若不承認可能被收押才承認犯罪,法官將如何判斷及處理?倘若
詐騙集團之成員A是擔任車手角色,其於法院開庭時答辯自己是在103年1月
初才加入該詐騙集團,上班不到半年就被捉,薪資連同獎金獲利一共才2萬
多元。問倘其所述為真,法院將如何認定其「罪」、「刑」?
3.若該集團成員A收到法院開庭傳票,傳票上除載明開庭時間、地點外,並
記載「準備程序」,A對開庭程序不熟向他人詢問。問何謂「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開庭重點為何?
4.準備程序開庭時,法官問被告A,對證據能力有沒有意見?有沒有什麼證
據要調查的?A應如何應對?
5.若A開庭時聲請傳喚證人甲和乙可證明自己在103年1月前另有工作有不在
場證明,可證明自己的確是在103年1月以後才加入詐騙集團。受命法官要A
詰問證人甲和乙時,先行主詰問,A搞不清楚何謂主詰問,向人請教,問何
謂「主詰問」?何謂「反詰問」?何謂「覆主詰問」?詰問時可否為誘導
訊問?那些詰問法律上會被認為是不當詰問?
6.本案例倘審理後證明起訴被告8人確實有起訴詐欺之事實,被害人共20人
被騙金額最少1萬多元,最多20萬元,問法院判決將如何認定其詐欺犯行及
罪數?被告A是車手是共同正犯還是幫助犯?事後證明A是103年1月初才加入
詐騙集團,103年1月初以後被騙之被害人共2人,A實際獲利所得僅1萬多元
。其有無易科罰金之機會?又法院判決可易科罰金,檢察官通知被告報到執
行時,能否不准被告易科罰金之聲請?A可否聲請易服勞動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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