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以口頭陳述 法院判代筆遺囑無效

      台北有名陳姓老婦因年邁身體狀況差,於101 年11月5 日向女兒表示她年紀大了又生病,希望請律師幫她做遺囑,當天陳姓老婦說了遺囑的主要內容由律師筆記。後於101年11月9 日,律師將以電腦打字完成之遺囑唸給陳姓老婦聽,陳姓老婦以點頭微笑方式同意蓋手印後,再由兩位見證人當場簽名蓋章,完成代筆遺囑。
 
      於陳姓老婦過世後,其他繼承人不滿分配對兄姊有利,懷疑母親晚期病重,且當時眼神已經無法集中,無法舉手,甚至連發出聲音都不行,不可能講話,遂提起確認遺囑無效訴訟。法院認定這份「代筆遺囑」並非由陳姓老婦口述,再由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不符合民法第1194條規定,遺囑無效。
法律評析
      近年國人預立遺囑之觀念逐漸開放,預立遺囑就財產進行分配不僅可避免繼承財產不明難以分配之情形,亦可避免繼承人被課予高額遺產稅。立遺囑人就財產如何分配,得自由分配,但民法有特別規定應依一定方式作成遺囑,遺囑人可以自行書寫(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或是由律師做成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
 
      作成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口述過程中亦可使用錄音設備進行錄音,用於日後繼承人有糾紛時證明遺囑人之意思。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的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確認真意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的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應改按指印代替。筆記的方式多用手寫,法院目前也接受電腦打字,惟部分戶政事務所仍以手寫為主,建議代筆人手寫遺囑避免發生爭議。
 
      另外提醒民眾做成遺囑時得一併指定遺囑執行人,可以指定繼承人之一人、律師或值得信賴之第三人為遺囑執行人,但以成年人及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為限,以利日後遺囑確實執行。
 
      本件陳姓老婦雖於101年11月5日說了遺囑意旨,惟見證人均未在場親自與聞,縱於101年11月9日由律師將遺囑意旨說給老婦聽並以微笑點頭同意,仍不符「口述」之法定要件。經法院審酌後認為遺囑內容並非由陳姓老婦所口述,即使陳姓老婦當時意識清楚、遺囑內容與她意思相符,未依法製作,代筆遺囑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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