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的父親於2003年往生,當時陳男不知道父親有債務,未辦理拋棄繼承,最近突然接到銀行通知其父生前有欠債,而陳男和弟弟成了債務人。由於陳男的弟弟沒有工作,銀行便對陳男強制扣薪。
未修法前我國民法是以概括繼承無限責任為原則,限定繼承(有限責任)和拋棄繼承屬於例外,但2009年5月新修法後將概括繼承及限定繼承合併修正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於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
修法後繼承人只需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清償債務的責任,但陳男的繼承發生在2003年,仍適用舊法,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亦即需負清償債務責任。但若陳男符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的例外規定,則可依「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為由,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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