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發生原因,可能是公務員不法行為或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缺失,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此時,受害人民可向發生地縣市政府提出國賠請求。
張姓婦女前年7月間騎自行車走專用道,經過松仁路153巷巷口時撞上「活動式止車柱」,人車倒地,右側脛骨骨折。台北地院認定,管理自行車道的北市府交通管制工程處未注意該車柱易致車禍,判決交管處國家賠償張婦醫療費等16萬多元。
法院認為,松仁路外側是自行車道,內測是人行道,該車柱設在153巷巷口中間偏外側處,落入南北自行車道間的動線上,自行車騎士須轉彎閃車柱才能駛入車道,極易發生擦撞車柱的意外。判決指出,交管處在設置自行車道時,未注意動線,致自行車騎士擦撞車柱的風險存在,可見在設置自行車道時即存有瑕疵。
若是公務員不法行為或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缺失,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可向發生地縣市政府提出國賠請求。當事人提出國賠請求時,必須證明公務員行使公權力係屬不法或過失,同時證明自己權利遭受侵害。
舉例來說:如果因為道路不平受害,記得案發時立即報請警察來處理,針對現場坑洞及警示設施不足拍照採證,車輛受損請車行估價,人受傷應有就醫診斷證明。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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