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同居人虐待小姐弟,姑姑救出地獄

生父無視同居女友虐待小姊弟,法院判喪失親權!又傳出小朋友受虐事件!南投一對巫姓姐弟遭父親的陳姓同居女友施虐管教,而小姐弟的父親明明知情,卻袖手旁觀

又傳出小朋友受虐事件!南投一對巫姓姐弟遭父親的陳姓同居女友施虐管教,他們不但被要求互剃頭髮,還要在便利商店外半蹲,甚至脫光衣服在神明廳罰跪。而小姐弟的父親明明知情,卻袖手旁觀,最後姑姑看不下去,遂向台中地方法院提告,要爭取姐弟倆的監護權,結果在昨(21)天出爐,台中地院判准。

 
法律評析

生父無視同居女友虐待小姊弟,法院判喪失親權

(一)該案父親的同居人,長期毆打姊弟,觸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而該案父親同居人強迫該對姊弟,剃光頭,到便利商店半蹲,脫光到神明廳罰跪,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而該名父親知情,雖然沒有積極幫助同居人毆打姊弟,但是他身為姐弟的父親,知情卻不加以阻止,視為他默許。父親在法律上居於保證人地位,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依據刑法第15條第1項,有防止義務而不防止,與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所以論以同居人的幫助犯,得案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而父親辯稱那是同居女友在教養小孩,在民法上法定代理人確實有「懲戒權」。民法第1085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但是要求子女剃光頭,並且脫光在神明廳罰跪,還有要求在超商面前半蹲,足以造成少年姐弟身心受創,難謂為「必要範圍」!依據民法第1090條:「父母之ㄧ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使該案父親與同居女友完全喪失親權。  

(三)而該案姑姑看不慣自家兄弟的作風,決定向法院聲請姐弟的監護權。依據民法第1091條:「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該案姐弟的父親雖然還生存,但法院審酌該案父親確實若有不夠格當人家父親的情形,可以為了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而將監護權判給姑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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