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若未經許可擅自接用公家機關或他人的水、電、瓦斯,都可能觸犯竊盜罪。若竊盜行為是在捷運車站所為,恐觸犯刑法第321條的加重竊盜罪。
擅自使用捷運站的插座恐觸法!王男去年在台北捷運淡水站,擅自將手機充電器插入牆上插座充電,遭巡邏警員發現送辦。王男雖辯稱不知違法,但士林地檢署認為,插座都貼有禁用標籤,王男不可能不知情,昨依在車站竊取電能罪,將王男起訴。
電能也算動產的一種,依刑法第323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竊盜罪章,以動產論。」若未經許可擅自接用公家機關或他人的水、電、瓦斯,都可能觸犯竊盜罪。且王男的竊盜行為是在捷運車站所為,恐觸犯刑法第321條的加重竊盜罪,110年新修正的刑法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6款規定,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為竊盜行為者,以加重竊盜論之,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立院三讀通過,修法加重竊盜,日夜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