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盧姓屋主自始並未取得該大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也未與其他住戶訂有分管契約,就擅自以鐵捲門設備占用樓梯,進而鎖死鐵捲門,該行為顯然是無權占有大樓的共有部分,所以法院判決盧敗訴,命他須將鐵捲門打開,供其他住戶通行。
台北市仁愛路一棟大樓的地下室屋主,將地下室劃分為九戶店鋪或辦公室出租,為方便做生意,他將地下室通往一樓地面樓梯的鐵捲門上鎖封死,不讓樓上住戶出入。一樓的趙姓屋主氣的控告地下室屋主,台北地院認定,該樓梯屬全體住戶共有,判決地下室屋主無權占有,必須將鐵捲門打開。
依照民法第820條第1項本文的規定,共有物的管理,原則上除了契約有另為約定之外,應該要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而本案中,盧姓屋主認為當初買下該屋時,前手就點交鐵捲門的鑰匙給他,數年來並無住戶反對,並非無權占有,也就是他主張,住戶沒有反對即為默示同意其使用該共有部分,但是法官認為,盧姓屋主從頭到尾並沒有取得該大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也沒有與其他住戶訂有分管契約,就擅自以鐵捲門設備占用樓梯,進而鎖死鐵捲門,該行為顯然是無權占有大樓的共有部分,所以判決盧敗訴,命他須將鐵捲門打開,供其他住戶通行。
三字經問候,妨害名譽罪章與公然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