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既已對贍養費及子女教育費,有約定支付方式,雙方當事人就要受該約定拘束,如果對方不依約履行時,他方自得發存證信函通知對方履行,假使對方仍置之不理,可先請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一旦調解不成再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給付贍養費及子女扶養費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定讞後,即可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相關財產或薪水。
A女因先生外遇而協議離婚,兩子女由A女本人扶養照顧,監護權共有,對方需支付每月兩萬五千元贍養費及子女教育費,但對方已一年多不支付,A女是否可申請對方繼續履約?若對方在A女探視小孩時口出惡言,A女能否提出精神賠償要求?
如果對方口出惡言侵害他方名譽權時,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自能主張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對方如果惡意脫產,可依民法第88條主張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撤銷對方相關財產移轉行為,再聲請強制執行。
離婚協議書內容應如何撰寫?可以約定贍養費嗎?大致上要記載的事項如下:
一、財產的分配。 二、子女監護權歸屬。 三、贍養費。 四、子女探視權。 五、子女教育生活費的支付。
基本上只要協議內容不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其實要怎樣協議都可以。如果離婚協議書寫妥,也有二位證人作證,那就只要雙方簽字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就算生效。但是如果一方臨時反悔,或以各種理由推託,拒絕一同前往辦理登記,則離婚手續仍未完成,雙方在法律上仍屬夫妻,而且對於他方的拒絕,也無法強制要求對方履行,因為協議離婚就是要雙方都同意離婚,如有一方不同意,使協議無法達成,就無法離婚。而簽妥但尚未辦理登記的離婚書,法律並未明定期有效期限,所以只要雙方對當初協議的內容並無爭議,雙方還是可以持離婚協議書直接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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