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林女所買房屋的隔壁、對門雖為凶宅,但這兩間房屋並非買賣標的,賣方沒有義務告知屋況,林女也未舉證賣方詐欺,法院因此判她敗訴。
林女去年透過房仲業者,以三百六十五萬元買下一戶大廈七樓房屋,簽約後身體竟無故疼痛,詢問才知該屋隔壁、對門都是凶宅,認為兩者有關連,憤而提告要求解約並返還定金,但台北地院認為買賣標的非凶宅,林女無權要求解約,昨判她敗訴。
凶宅並非法律名詞,所以沒有具體標準,一般都是引用民法「物之瑕疵」概念予以評價,一般被視為凶宅的房子不只價格貶損,也難找到買主或出租,屋主在出售房屋時如果刻意隱瞞,有可能會涉嫌詐欺罪。但本件林女所買房屋的隔壁、對門雖為凶宅,但這兩間房屋並非買賣標的,賣方沒有義務告知屋況,林女也未舉證賣方詐欺,因此判她敗訴。消基會董事長表示,該出售之房屋被兩戶凶宅包圍,法律上雖沒告知義務,但既然透過仲介交易,則原屋主與仲介在道義上就應告知買方以避免糾紛,並建議政府對凶宅定出更明確標準。
一、何謂凶宅?
1.私有房屋內曾發生自殺或兇殺等死亡事件,例如:在家上吊、割腕自殺身亡。
2.在私有房屋陽台、窗戶等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且致命,例如:在家中陽台跳樓死亡。
二、非屬凶宅
死者在私有房屋內遭砍殺但陳屍在他處,例如:在家中遭砍殺但逃出屋外後死亡。(私有房屋範圍包括主建物和附屬建物)
屋主下逐客令3次,仍滯留2、3分鐘被判留滯住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