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非任意性自白之繼續效力之調查。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078號判決)
原審僅就上訴人警詢之自白是否出於自由意志為調查,並以「被告辯稱:其警詢筆錄內容非出於自由意思所為,而係遭員警脅迫後,依員警要求照已繕打完成之筆錄內容朗讀等語,非無可採。」等語,排除該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但就上訴人所主張檢察官偵查時之自白,亦係遭員警脅迫而為部分,未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初於自由意志,提出證明之方法,亦未為任何之調查……而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自有未合。
本案例為某駕駛酒後駕駛,經酒測數值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五五毫克,簡察官認為已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並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經第一審法院適用通常程序審理結果,認定被告並無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