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何辦理撤回假扣押及取回擔保提存金?

一、撤回假扣押聲請狀應陳明撤回之理由,副本自存,正本向法院遞狀。如因情勢急迫致不及向法院投遞狀紙時,應直接向法院執行處經辦人員聯繫,逕行作成撤回假扣押筆錄,以減省撤回假扣押之作業時效。

二、債權人撤回假扣押時,如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未受假扣押查封者,應向法院聲請發給撤回執行證明書,俾利辦理取回擔保提存金之用。

三、如遭受查封之債務人不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之情況,債權人得依如下方式取回:
 1.撤回假扣押執行及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於接獲裁定10日後,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證明書」。
 2.向債務人發存證信函催告,內容敘明「倘因假扣押致其權益遭受損害,請於20日內行使一切權利,如逾期不行使視為放棄權利,同意債權人取回擔保提存金。如債務人經20日後均未行使權利時,即可據以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擔保提存金。
 3.接獲法院核發返還擔保提存金裁定書10日後,即可向法院聲請「返還擔保提存金裁定確定証明書」。惟債務人行蹤不明致無法送達時,應辦理公示送達。

四、取回擔保提存金手續,債權人辦理假扣押擔保金提存後,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轄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
 1.法院命返還提存物之裁定確定者。
 2.假扣押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者。
 3.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業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
 4.假扣押、假執行、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法院和解或調解成立者。
 5.提存出於錯誤,經法院裁定准予返還擔保提存金確定者。
 6.相對人簽具同意書並出具印鑑証明同意債權人取回提存物者。辦理取回擔保提存金之手續須依其理由填寫,檢附原提存書、委任狀及相關証件送交提存所,接到核准發還之批示後按指定日期即可據以向法院出納室領取國庫存款收款書持向指定銀行領取。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