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覆處置」與「第二次裁決」

重覆處置 vs 第二次裁決

「重覆處置」是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請求事項於核駁後,對於其後重覆提出之請求,於答覆申請人時,僅重申先前所為之確定行政處分,未為實質決定,不生任何法律效果,其性質僅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例如台北市國稅局函復納稅義務人:「台端申請退稅一案,前經本局於某年月日復知台端與規定不合在案,請查照」,即係重覆處置。

「第二次裁決」則指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決後,於事實與法律狀態未有變更之下,對於重覆提出之請求重新為實體上審查並予以裁決,但未變更先前處分之內容。其結果雖與第一次裁決相同,但因發生公法上效果,是以仍為一新的行政處分,得提起行政爭訟。

區分實益

二者之區別實益在於提起法律救濟之是否合法,即如屬重覆處置,訴願期間仍自先前處分生效起算,如係第二次裁決,則訴願期間應以該裁決生效起算。惟我國實務上似未作此區分,行政法院多數以在後答覆有無變更先前處分之內容為斷,如未變更,縱有第二次裁決之形式,訴願期間亦不得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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