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違法羈押,被告之自白是否即應予排除。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283號判決) 如以違法羈押為手段,強迫被告自白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該自白不得作為證據,然此並謂,一有違法羈押,其自白即應加以排除,而必須該項自白係「出於」違法羈押之原因,即自白係因違法羈押所致,期間具有因果關係者,始有上開法條之適用。如其自白與違法羈押並無何關連,即其雖受違法羈押,但自白並非因違法羈押所致者,仍不得謂其無證據能力。
爭執所在:違法羈押,被告之自白是否即應予排除。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283號判決)
如以違法羈押為手段,強迫被告自白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該自白不得作為證據,然此並謂,一有違法羈押,其自白即應加以排除,而必須該項自白係「出於」違法羈押之原因,即自白係因違法羈押所致,期間具有因果關係者,始有上開法條之適用。如其自白與違法羈押並無何關連,即其雖受違法羈押,但自白並非因違法羈押所致者,仍不得謂其無證據能力。
本案例涉及房屋仲介公司,經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所屬稽查人員發現任意張貼售屋廣告汙染定著物,經稽查人員拍照採證違規張貼售屋廣告,依廢棄物清理法及電信法規定發函告發及函知暫停電信服務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