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判決闡述原審辯護人之上訴乃代行性質及其補正。

爭執所在:刑事被原審辯護人上訴之性質。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090號)

刑事被告之原審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屬代行上訴之性質,並非獨立之上訴權,故應以被告名義行之。如原審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書狀內表明以被告名義上訴,乃程式問題,其情形非不可補正,法院應依法先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始得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乃第二審法院應先審查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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