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刑事被原審辯護人上訴之性質。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090號)
刑事被告之原審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屬代行上訴之性質,並非獨立之上訴權,故應以被告名義行之。如原審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書狀內表明以被告名義上訴,乃程式問題,其情形非不可補正,法院應依法先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始得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乃第二審法院應先審查之要件。
本案例涉及心神狀態的鑑定必要性,及未予鑑定留置之違法等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