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愛不到,囚禁她

該案呉姓男子因不滿女友情變,藉口要幫女子修電腦,把人騙到家中軟禁,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罪;而過程中不斷恐嚇該名被害女子,若恐嚇是以復合為目的,而以威脅其生命或身體為手段,則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

桃園一名24歲的吳姓男子,疑似不甘女友情變,在12日藉口要幫被害女子修電腦,把人騙到家中軟禁,期間女子不斷受到吳嫌恐嚇,被害女子趁吳嫌不注意時打電話向好友求救,警方才順利逮捕這名恐怖情人。警方事後了解發現,吳嫌與大他將近2歲的前女友已經分手將近半年,吳嫌聲稱是為了挽回感情,才會在12日藉口修理電腦,把被害人騙到租屋處軟禁。

法律評析

拘禁前女友,恐嚇被害人

該案呉姓男子因不滿女友情變,藉口要幫女子修電腦,把人騙到家中軟禁,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罪:「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而過程中不斷恐嚇該名被害女子,若恐嚇是以復合為目的,而以威脅其生命或身體為手段,則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若是威脅得取財物,則觸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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