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消滅時效是為了尊重現有秩序和維護交易安全,法律不長期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
92年3月間,台南機場發生復興航空班機降落,撞上跑道上的工程車,造成兩名工人受傷的飛安意外,其中一人還成了殘廢;他們提起國賠訴訟,二審法官卻認定超過2年的求償時效,判決兩名工人敗訴。
原來他是整修飛機跑道的工人,92年3月21日的晚間10點半,他跟同伴開著工程車,在跑道上施工,竟然被一架誤點的復興航空班機撞上,兩人都受傷,分別向管制飛航的空軍請求200多萬及72萬元國賠。但是,意外發生在92年3月,飛安會也在10月公布調查報告,判定空軍得負起責任,而兩名工人說,他們隔了1年才知道結果,因此,95年提起訴訟,但法官以超過知道有損害起2年內得求償的期限,二審被判敗訴。陳姓男子:「我們應該是最後一天就訴訟,應該不算逾時。」
所以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時,除了注意誰是賠償義務機關,還應該注意消滅時效的問題,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
本案中雙方是在消滅時效上有爭執,陳姓男子在受到飛機撞擊而受傷當時就知受有損害,應積極行使他的權利去請求國家賠償,如果已過了法定的兩年期間,那麼國家可以不為賠償。這種消滅時效的制度是為了尊重現有秩序和維護交易安全,也可以簡化法律關係避免訴訟上舉證困難,畢竟法律不長期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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