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何姓男子酒醉駕車撞死人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跟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吳男之假數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要求喪葬費、扶養費,與精神慰撫金
何姓男子去年凌晨飲酒後駕車在高雄縣鳳山市高速狂飆,還闖紅燈攔腰撞上吳姓男子的轎車,吳姓男子因而傷重不治,事後吳母、吳妻跟兩個兒子對何男提告索賠1359萬餘元,高雄地院審理後全數判准。
本案中何姓男子酒醉駕車撞死人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跟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本案中被害人已經因車禍死亡,被害人的配偶也就是吳妻依規定有獨立的告訴權,也就是吳妻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由檢察官起訴何姓男子,追究他的刑事責任,然後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因為車禍案件中肇事者往往會產生刑事與民事雙重責任,為了讓受害人不必雙重應訴,使法院也可以避免重複審判,所以允許案件已在第一審法院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包括可以依民法第192條第1項向何姓男子請求「喪葬費」,而被害人依民法規定對自己的母親、妻子和兩個兒子都負有扶養義務,四人都可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向加害人也就是何姓男子請求「扶養費」,另外也可向其請求「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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