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不起訴 告訴人仍得聲請再議
去年的八里雙屍案,涉及殺人罪嫌的除了謝女以外,還有媽媽嘴呂姓負責人等3人,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予以不起訴處分,但家屬認為不可能只有謝女一人單獨犯案,因此向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請求撤銷不起訴處分,並提出24項疑點。台灣高檢署指出,士檢認定死者為謝女獨自殺害,其他被告等人罪證不足,因此認為不起訴處分並無不當,駁回再議聲請。
法律評析看到這篇報導的民眾對於「
開始刑事訴訟的方式有2種,可以選擇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告訴」,或由犯罪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例如詐騙集團的受害人可以向檢察官提起刑事告訴(詐欺取財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受六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或是直接向管轄法院提起自訴,但為避免民眾濫行利用自訴,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委任律師提起
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後,便進入檢察官偵查程序,此階段由檢察官負責犯罪事實、證據的調查,以及
當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之後,如果對不起訴處分不服,可以在送達後10日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的理由,經過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以阻止原不起訴處分的確定,聲請再議的理由主要是針對檢察官在偵查程序中調查證據有何不當、缺失、調查不詳盡等違背備證據法則、論理法則的情形加以質疑,原檢察官如果認為再議有理由,可以自行撤銷原不起訴處分,繼續進行偵查;認為沒有理由,添註意見送請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辦,上級檢察長仍認為再議沒有理由時,便會駁回再議聲請,不起訴處分便告確定。若上級檢察長認為再議有理由,且偵查未完備者,發回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偵查已完備,可以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時,直接命令原檢察官起訴。
聲請再議被駁回後,告訴人的最後一道救濟是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告訴人在收到駁回再議聲請處分後10日內,務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