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效力大於特赦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法界人士指出,根據憲法第40條和赦免法規定,「大赦」和「特赦」均為總統專屬的赦免權,但我國行憲後未有總統行使大赦,而大赦是指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院議決後,再交由主管機關法務部研議、執行。

 大赦特別之處,依赦免法第2條規定,不僅使罪行宣告無效,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滅,若未受罪刑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如再犯不構成累犯。

 簡單說,被大赦者,其罪(罪名)及刑(刑度)全部免除,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3款規定,偵查中案件,如特別費等案,將宣告不起訴處分,若施行大赦後才告發的案件,亦不起訴處分,至於審理中的特別費案,刑訴法第302條第3項規定,將判決免訴,前科紀錄均歸零。

 至於特赦則是總統對特定已受確定判決的刑事犯,免除執行刑罰,特赦的方式,是由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審議實施。

 特赦效力比不上大赦,僅能免除特定罪犯刑的執行,也就是不用再接受處罰或坐牢,但罪行在法律上未消滅,如再犯,會視為累犯,這點與大赦不同,如白米炸彈犯楊儒門雖獲特赦,其罪行還在,只是特赦後不必再坐牢。

 出處來源:YAHOO奇摩新聞。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