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海外偷情,刑事不罰民事夫獲賠40萬

和市羅姓男子在加拿大溫哥華,與同來自台灣的黃姓女子外遇,遭黃夫徐某捉姦,並返台提出告訴,雖我國刑法不處罰兩人的國外通姦行為,但民事求償並無此限制,板橋地方法院判決羅、黃兩人須賠償40萬元。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apr/26/today-so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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