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攻防: 對方主張: 否認吳老太太所說的,並且抗辯吳老太太重男輕女,只對另一名養子好,對她則自小即漠不關心。
律師辯護: 一、依民法規定,養父母於養子女有「惡意遺棄他方時」或「其他重大事由時」,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而養子女於其成年後擅自離家出走,對養父母不為必要之扶助養護之行為,自屬構成惡意遺棄而得訴請法院宣告收養之原因。而所謂之「惡意遺棄」,主要是指不履行扶養義務,不以此為限,若養子女無孝養父母之意思,棄而不顧,偽為遺棄。又養子無對養父母不為必要之扶助、保養,應屬惡意遺棄。而所謂其他重大事由,是指養親子間之感情與信賴出現破綻,無法回復原來之狀態而維持有如親子般之關係,即屬難以繼續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所以吳老太太和王女間,核其情節已該當有惡意遺棄情事。且雙方間感情與信賴已生破綻,僅有收養之形式,而無實質之親情維繫。 二、聲請傳喚吳老太太之另一名養子王先生出庭作證。
法院判決: 准予終止兩造間之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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