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償

民法第319條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例如甲出賣A畫於乙,乙受領B畫以代A畫。代物清償為要物契約,其成立僅當事人的合意尚有未足,必須現實為他種給付。他種給付為不動產物權的設定或移轉時,非經登記,不得成立代物清償。代物清償經成立時,無論他種給付與原定的給付,其價值是否相當,債之關係均歸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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