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其要件包括:

1、存在上下隸屬機關間

2、須有法規依據

3、不得為權限之全部委任。

程序上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同法第15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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