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

係指預定提出供調查之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藏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基於發見真實與保障被告防禦及答辯權之目的,按訴訟程序進行之階段,由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向檢察官,或由當事人、辯護人向法院提出聲請,使檢察官或法院為一定之保全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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