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工程承攬契約中,當事人為避免日後物價波動因素致影響應支付之報酬數額,約定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均不調整工程總價。此約定,是否當然排除民法第227條之2有關「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爭執所在:民法第227條之2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237號判決)
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查系爭工程契約第十三條第(三)款付款辦法業已約定:「物價指數調整: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不予調整。」,且系爭工程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決標日起,算至實際完工日九十三年六月七日止僅短短一年餘。上開物價指數調整條款之約定文字,似已明白表示兩造於締約時已預見締約後工程進行期間物價可能發生之變動,並同意於物價波動時不調整工程款。
- 本案例涉及商號之型態為獨資經營或屬合夥組織,以當事人能力之認定問題。
- 本案例涉及建築物因地震倒塌、傾斜或毀損,被害人就其建築物本身及室內裝修部分所生損害,是否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向建築物起造人、設計人及承造人請求損害賠償?
- 本案例涉及承攬問題,包括民法第495條第一頁所稱之「損害賠償」,是否包括「加害給付」之損害在內。及定作人依本條項規定所取得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一年之短期消滅時效期間,於該消滅時效期間經過後,得否另依民法第227條有關不完全給付給付損害賠償?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於從事大廈地下室牆壁維護工程時,不慎導致地基下陷、旁邊之房屋傾倒,就此,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得否向「大廈管理委員會」請求損害賠償?是否亦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