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舉證責任之分配。案情為醫療過失,病患至中山醫院就診,該日即成為植物人。
爭執所在:舉證責任之分配。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76號判決)
關於舉證責任之分配情形繁雜,僅設原則性規定,未能解決一切舉證責任之分配問題,尤以關於公害事件、交通事件、商品製作人責任、醫療糾紛等事件之處理,如嚴守原來概括規定之原則,雖免產生不公平之結果,使被害人無從獲得應有之救濟,有違正義原則,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林娥香在被麻醉及手術過程中,全程均在被上訴人醫護人員之照護中,竟成植物人狀態,倘無此醫療過程之記錄,或被上訴人雖以取得此項記錄,而必欲令其負舉證責任是否有違公平原則,非無斟酌之餘地。
- 本案例涉及實務上常發生之公寓大廈紛爭,以多數會議決議損害少數住戶權利若有嚴重失衡不均,可能造成權利濫用。
- 本案例涉及「登報公開道歉」作為一種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大法官會釋字第656號解釋認為並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即未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但「登報公開道歉」之內容,仍應有所限制。其認為應就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與強制表意之內容等,審慎斟酌而為適當之決定,如要求加害人公開道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屬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而過度限制人民之不表意自由。就登報道歉之問題,最高法院有進一步的說明。
- 本案例涉及民法消保法上商品責任之歸責事由-商品允缺安全性此要件之認定及其舉證責任。
- 本案例涉及贈與人為贈與金錢而簽發支票,於該支票未獲付款前,得否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撤銷其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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