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騎士遭狗追咬,告飼主過失傷害

單純動物的行為並不具有刑法上行為的本質。除非小狗是因為飼主的故意指使而去咬傷人,或者飼主本身所飼養的小狗平時就具有攻擊性而未有加綁繩,這時就有機會對飼主提起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的告訴

吳姓女子騎機車被狗咬,她質問飼主為何沒把小狗管好,飼主說「傷口看似車禍挫傷,不像咬傷」,這句話惹毛對方挨告。傷者認為飼主硬拗,縱容小狗咬傷人還沒有歉意,堅持對狗主人提出告訴。

法律評析

放任寵物路上亂跑咬人,害人受傷飼主挨告

依照民法第190條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和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本案中的飼主並沒有看顧管束好自己飼養的小狗,放任小狗去咬傷吳姓女子,飼主應負起民事損害賠償的責任。

但是本案中吳姓女子因被動物咬傷所造成的傷害刑法上對占有人或所有人不因此科以刑責。因為刑法所要規範是自然人的不法行為,單純動物的行為並不具有刑法上行為的本質除非小狗是因為飼主的故意指使而去咬傷人,或者飼主本身所飼養的小狗平時就具有攻擊性未有加綁繩,這時就有機會對飼主提起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的告訴,否則飼主沒有動用最嚴苛的刑事處罰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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