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之間對話秘密錄音可不可以作證據?

        實務見解88年上易字第3672號認為通訊一方秘密錄音也就是某一方將兩人之間對話秘密錄音是具有證據能力的。至於偷錄音者是否違法應該分別情形來看例如太太為了抓姦,太太在與先生或太太在與第三者講電話時,予以錄音,原則上仍可能被評價為合法因此時太太是通話的一方;但若是以設備偷錄下先生與第三者的電話內容,因此時監察者不是對話的一方,也就是太太不是直接與對方通電話的人,因此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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