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甲為70歲的失智老人,在過世之前將銀行存摺、印章交給自己的配偶乙保管,裡面有存款40萬元。如今甲過世了,則乙可不可以自己去銀行將這筆錢領出來?
自行領出來基本上是觸法,存戶如身故,繼承人得推派一代表人,檢附全體繼承人委託書、死亡證明書、存簿、印鑑,向原開立戶之金融單位 辦理結清。
如繼承人於國外無法歸國,則請其向當地辦事處、領事館、大使館請求函證並寄回國內。
所以縱合上述所說,乙雖然是甲的配偶,但是仍然不行自行去銀行領款。
何種情形下,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