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在談租金請求權之前,先來談談什麼叫「消滅時效」?

舉例來說:甲向乙借10萬元,經過20年,甲才開始向乙索討這筆費用。此時依照民法第125條,甲仍然有權利向乙請求返還這10萬元借款,但是唯一不同的是,乙此時在法律上可以有「抗辯」的權利,可以對抗甲向乙請求返還的借款,拒絕償還。當然,乙若想還那10萬給甲也可以,只是乙多了一個選擇,可以選擇不還。

所以關於租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在法律上的規定,依照民法第126條,期間為「五年」。出租人只要超過5年沒有向承租人請求租金,到時候承租人可以主張不給付租金的。

那有什麼方法可以阻止這種時效的進行嗎?

有的!

依照民法底129條,只要要期間進行中,出租人有以下三種行為,那時效就會中斷。

1、請求。

2、承認。

3、起訴。

只要出租人在五年的時效裡,有對承租人請求租金;或者承租人有承認確實有這筆租金的存在;更甚者說出租人依照法律途徑,用訴訟途徑。這樣時效就會中斷。

而時效中斷的效果,就是五年會「重行起算」。

例如說,到第三年的時候,出租人有向承租人請求返還租金,那承租人不給的話,請求權時效從第0年開始算。出租人一樣還是有五年的時間可以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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