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第450條、441條規定,即使是承租人單方面的原因無法使用租賃物,承租人還是要給付租金,直到租賃期間屆滿為止。
甲於8月15號和乙簽下租賃契約,契約中規定每個月2號是繳交租金的日期。甲在8月26號發現承租房屋有問題想和乙解除租賃契約,那該如何處理?
依照民法第450條、441條規定,即使是承租人單方面的原因無法使用租賃物,承租人還是要給付租金,直到租賃期間屆滿為止,因為房屋租給承租人之後,承租人用不用有自由決定權,就算不使用但還是要付租金不過,如果在租賃契約中可以找到排除上述民法規定適用之條款,可找到其他終止租約、少付租金的條款依據時,則承租人自然可援引作為「無須支付租金」的合法根據。
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及其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