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是指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制度乃在保護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期待利益,故其性質應為固有權,因此代位繼承是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其祖之遺產。
例如:A有甲乙丙三名子女,甲先於A過世或甲為謀奪遺產故意致A死亡,因而喪失繼承權,若甲於過世前育有一對子女,A死亡時,則A之遺產由丙丁各繼承1/3,而甲之子女代位繼承甲的1/3,所以甲之子女各得1/6。
何種遺囑須有遺囑見證人?是否任何人都可以擔任遺囑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