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和房客之間的契約是無法拘束管理委員會,繳費的時間到了,總是要有一方繳費,契約上有寫清楚管理費是房客負擔,那就是房客負責繳交,若其不按時繳交管理費,房東是有責任要協助住戶繳交管理費的。
管理費繳費的法源依據,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8項「住戶: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一、向區分所有權人承租房屋:為該條例中的承租人,當然要繳交管理費用,繳交管理費用,一般而言是依據大樓規約定訂繳交費用標準,是無關房客和房東有無另訂繳交管理費契約,除非房客在租屋契約中有特別註明,管理費用由房東繳納,否則依據該條例,管理費是要由條例中當下的住戶來繳交的。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
二、房東和房客之間的契約是無法拘束管理委員會,繳費的時間到了,總是要有一方繳費,契約上有寫清楚管理費是房客負擔,那就是房客負責繳交,若其不按時繳交管理費,房東是有責任要協助住戶繳交管理費的;倘若一直不交管理費,達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1條規定,管理委員會到最後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或直接起訴,更甚者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房屋來償還管理費。
民法第450條《租賃契約之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