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成立,與法院確定判決生同一效力,因此,如負法律責任之一方不願履行調解事項時,方即得以該確定之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命其履行。
為減輕訴訟資源負擔,一般車禍事故民事賠償問題,委由各地區鄉鎮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經調解後之內容,交由法院審核其內容,如未有發現內容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情事等情形下,法官簽名蓋法院戳章後,留存一份調解書,此調解程序告終,其調解始生效,與法院確定判決生同一效力。
因此,如負法律責任之一方不願履行調解事項時,方即得以該確定之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命其履行。
車禍和解若拖過民事賠償期2年該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