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最常涉及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等刑事責任,而通常認定用路人有無過失會以是否違反交通規則來判斷,但如果沒有違反任何交通法規,還是有可能被認定為有過失嗎?依據信賴保護原則,我們可以期待用路人遵守交通規則,因此當他人不遵守交通規則導致車禍發生,這時遵守交通規則的我們,原則上是不必負責的,然而信賴保護原則也不是沒有限制的。
車禍有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是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等,所謂過失是指「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通常認定用路人有無過失會以是否違反各種各樣的交通規則來判斷,主要是大眾耳熟能詳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這些規範裡面詳盡的要求用路人應盡的注意義務,如果有所違反,就會被認定為有過失,不論車禍雙方誰過失較大,只要被認定為有過失,就會構成刑事過失傷害罪,民事部分也必須付上賠償責任,但如果用路人並沒有違反任何交通法規,還是有可能被認定為有過失嗎?
依據信賴保護原則,我們可以期待用路人遵守交通規則,因此當他人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行為導致車禍發生,遵守交通規則的我們,原則上是不必負責的,然而信賴保護原則也不是沒有限制的,先來看一下面的判決: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19號:「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可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舉例來說,是當你已經看到前方用路人闖紅燈通過路口,而且你有足夠的時間踩剎車,這種時候即使他是違規的,你還是要停下讓他通過,而非直接撞上,再來主張信賴原則,也就是在這種時候,信賴原則是受到限制的,假設你真的撞上去了,還是必須負擔刑責,不過這種狀況,可謂是相當罕見,一般來說,只要遵守交通規則,還是可以主張信賴保護原則的,民眾也不需過於擔心。
被害人的家屬可否請求精神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