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自主權是憲法規定的基本人權,與年齡無關,只是為了保障障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全發展,對於未成年人性自主設有相當限制,18歲以下性行為, 還是受有某種程度的限制,不論男女皆同,且現行法年滿16歲的男性也並不能結婚
法務部近日公告「民法修正草案」,預告將修正民法成年年齡為18歲,符合世界主流國家立法例,也和刑事、行政罰成年年齡一致,此外也同時修正女性訂婚、結婚年齡,以符合男女平等宗旨,修正後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均為一致,分別為訂婚17歲、結婚18歲。此次修法並不影響取得投票權的年齡,由於取得投票權需年滿20歲是源自於憲法第130條的規定,本次民法修正與此無關。
部分媒體提到「高中情侶可不經父母同意就結婚」、「依刑法第227條規定,不論男女在16歲才享有性自主權,但民法修正後將女性結婚年齡上調至18歲,將產生16、17歲女性雖享有完整性自主權,卻因民法規定而不能結婚的怪現象。」
然而,前述的說法都是誤導且有性別歧視的疑慮,首先性自主權是憲法規定的基本人權,與年齡無關,只是為了保障障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全發展,對於未成年人性自主設有相當限制,且依照民法第227條之1,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準強制性交、猥褻罪)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亦即18歲以下性行為, 還是受有某種程度的限制,不論男女皆同,再者,現行法年滿16歲的男性也並不能結婚,多年來卻未見此疑慮?部分媒體強調修法後年滿16歲的女性有性自主權卻不能結婚,是完全錯誤且具性別歧視的說法。
另外,成年年齡若下修為18歲,就代表著年滿18歲的男女有完全行為能力,在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前提下,自然可以與他人締結婚約而不需父母同意,既已成年即必須自我負責,況且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是國際趨勢,父母對此無需過度憂慮。
扶養義務與親權,夫妻間之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