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任意調派員工至外地工作嗎?
勞工朋友經常會遇到公司通知調派至外地上班,但因距離太遠、油資負擔太高而公司不願補貼相對應之加給、時間太長等,導致勞資爭議。甚至公司藉此認定勞方不能配合公司業務,而惡性解雇,時有所聞。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以免被公司不合理之調派,甚至藉此逼迫離職,是勞方很重要的一個課題。其實勞資雙方原則上應依一開始的勞動契約約定來行使權利並負擔義務,當公司一方提出了超過原先契約約定範圍之要求,原則上勞方都可依原先勞動契約來加以爭執,甚至拒絕公司要求。接下來就介紹當公司提出不合理之調派時,勞工朋友們可以怎麼有一套於法有據的說理,來拒絕公司要求,甚至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或者與公司協商補償。
了解「調動勞工五項原則」
台內勞 字第328433 號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9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7 條
要旨: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五項原則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這幾項原則,一般稱為「調職五原則」,五項原則必須並存,公司所作的調派要求才堪稱合法。
如果公司違反調職五原則,勞工朋友能有何主張? 如果雇主違反「調職五原則」,依勞基法第14條「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規定,勞工朋友可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即使公司內部有規定「員工不得拒絕公司的調派」,或「公司因經營需要,得調整員工的職務」諸如此類的內規,一旦牴觸「調職五原則」,公司也不得據此加以抗辯。 如果勞工不願意就任調派後的新職,而遭雇主解僱,勞工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僱用關係存在之訴」,請求雇主發給自違法解僱之時起,至回復職務之日止的薪資。
勞資雙方若因調動而產生終止契約之爭議,除走法院外,也可向各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3條【拒絕加入工會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