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無法確定被繼承人之財務狀況時, 要如何處理?

知悉自己為繼承人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若無法確定被繼承人之財務狀況時, 可以在知悉自己是繼承人時起3個月內,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於必要時, 可以向法院聲請延展。法院受理後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 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 不於期限內報明債權之債權人, 只能就賸餘的遺產要求繼承人償還。
 

●小叮嚀: 向法院聲請應提出聲請狀, 聲請狀可至司法院網站-書狀參考範例查詢; 或逕向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並應準備以下文件:
(1) 戶籍謄本: 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2) 陳報人印鑑證明: 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3) 遺產清冊
(4) 死亡證明書
(5) 繼承系統表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56條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民法第1156-1條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民法第1157條
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民法第1162條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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