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撥入止付保留款帳戶中之款項仍可強制執行,其他債權人也可以參與分配

被撥入止付保留款帳戶中之款項,既然仍屬於甲所有,則甲之其他債權人當然仍得對該筆款項聲請強制執行

案例事實:
甲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後,簽發支票一紙交予乙,嗣以支票喪失為由,向台新銀行辦理止付通知,並聲請公示催告。台新銀行乃將止付之金額轉撥入該行止付保留款留存,不過債權人並未在公示催告期間內申報權利,而債務人亦未於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聲請除權判決,嗣後乙另行提起給付票款之訴訟並獲勝訴判決確定,聲請就債務人甲於台新銀行之止付專戶之留存金額強制執行。

法律評析:

(一)該止付專戶內之專款是否仍屬甲之財產,而得為強制執行?
1.止付通知之概念
    所謂「止付通知」,是指票據權利人將票據遺失之情形通知付款人,使其停止付款之觀念通知。
2.公示催告之概念
    所謂「公示催告」,是指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於一定期間內以公示之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即生失權效果之程序。
3.在台新銀行將止付金額轉撥入該行止付保留款留存後,該止付專戶內之專款仍屬甲之財產
    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5項規定:「經止付之金額,應由付款人留存,非依本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或經占有票據之人及止付人之同意,不得支付或由發票人另行動用」。依照多數學者看法,被撥入止付保留款帳戶中之款項,仍屬於發票人所有,此時發票人與銀行間之法律關係在性質上屬於寄託契約
4.甲於止付專戶內之專款仍得為強制執行
    承上所述,被撥入止付保留款帳戶中之款項,既然仍屬於甲所有,則甲之其他債權人當然仍得對該筆款項聲請強制執行。


(二)另一債權人丙亦取得對甲的執行名義,聲請就止付保留款專戶之款項參與分配,依法應如何處理?

1.提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參見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1項)。
2.製作分配筆錄
    實行分配時,應由書記官作成分配筆錄(參見強制執行法第37條)。
3.分配方法及順序
    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依法優先受償者外,應按其債權額平均分配(參見強制執行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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