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作證之義務與權利

證人是將自己過去親自所見所聞的事實告訴於審判或檢察機關的第三人。其是否到庭據實陳述,對偵審正確與否,有很大的影響。因此,一般國民都具有作為證人義務,證人的義務有三種,分別為到場、陳述及具結義務。此外,證人若因庭作證而支出的旅費,可以在訊問完畢後,持領據向法院為民服務中心領取日費及旅費,此為證人的權利。

一、何謂證人

證人是將自己過去親自所見所聞的事實告訴於審判或檢察機關的第三人。其是否到庭據實陳述,對偵審正確與否,有很大的影響。因此,一般國民都具有作為證人義務。

二、證人的義務與權利

(一)到場的義務

證人收到法院或檢察署的傳票或通知書而無正當理由(如重病不能行動、天災地變、交通中斷)時,有到場作證的義務,原則上不能由他人或僅提出書面報告代替(此乃直接審理主義與言詞審裡主義之原則)。

(二)陳述的義務

證人有就他曾經見聞的事實據實陳述的義務。如有違反,可以處罰緩,不過,有些證人和訴訟當事人間有較近的親戚關係或身份特殊(刑訴法§179~182),不便作證,證人可拒絕證言。例如:證人為被告的配偶

(三)具結的義務

為了使證人能確實將所見所聞據實陳述,法律規定證人應以文書具結,保證所陳述的內容屬實,證人沒有正當理由(如:未滿16歲或精神障礙致不了解具結的意義及效果等情形)而不具結時,可以科處罰緩,證人具結而故意不據實以告,即觸犯偽證罪,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證人自行支出的旅費

因到庭作證而支出的旅費,可以在訊問完畢後,持領據向法院為民服務中心領取日費及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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