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弱勢兒童,依現行民法及相關特別法,有何等保護措施之規定?

近來於報章常見兒童受虐之新聞,對於相對弱勢的兒童們,我國究竟有哪些相關法令可以提供保護措施?

近來於報章常見兒童受虐之新聞,對於相對弱勢的兒童們,我國究竟有哪些相關法令可以提供保護措施?

實際上,在所有福利法規中,兒童福利立法最早,「家庭暴力防治法」擴及到受虐待兒童之保護;甚至到設立兒童局、「113婦幼保護專線」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修正,都是我國推動兒童福利相關業務之主要法規。我國現行民法以及上述的相關特別法規,都有關於兒童受虐之保護措施如下:


(一)民法:
1.親權之停止:父母對子女濫用其親權時,子女之最近尊親屬或子女之親屬會議,可以先加以糾正;如果糾正無效果,可以再向法院請求宣告停止親權之全部或一部(民法第1090條)。
2.請求損害賠償。(第184條、第195條)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民國92年05月28日公佈):報告義務與處遇計劃
1. 兒童福利法有規定:醫師、護士、社會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執行兒童福利業務人員,如果知悉兒童有被虐待的行為,應於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此為醫療專業的報告義務。(第18條)
2.另外,任何人不得對於兒童及少年有遺棄或身心虐待之行為(第30條)。如果兒童或少年有被虐待之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被列為保護個案者,縣市主管機關就要提出家庭處遇計劃;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前項處遇計劃可以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等等。另外處遇計劃之實施,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都應該要予以配合。(第43條)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的家庭暴力者,是對家庭成員間有身體或精神上的暴力或侵害行為。另外本法所稱騷擾者,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若有遭受家庭暴力之當事人,依本法可向相關單位聲請保護令,分述如下:
1.被害人自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2.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3.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4.聲請保護令要用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直接以言詞、電信傳真等科技傳送方式聲請保護令,且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規定於第9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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