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婚前婚後財產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除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不能列入計算。

婚前財產婚後財產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

A小開與B女星於民國99年1月1日結婚,B女之父親C贈與B結婚禮金新台幣100萬元,並表明將來其百年後無須計入總遺產計算。B婚後演戲所得共計新台幣1000萬元,由於A流連賭場,B以其演戲報酬為A清償賭債300萬元,A、B二人於100年1月1日協議離婚。問A、B夫妻財產應如何分配?

(一) A、B與民國99年1月1日結婚,依題目情形,A、B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的種類,則參照民法第1005條規定,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二人於100年1月1日協議離婚,則婚姻財產制關係即告消滅,依民法第1030-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除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不能列入計算。」


(二) C父贈與B女的結婚禮金:結婚禮金100萬經C父表明日後無須列入總遺產計算,而且依第1030之1規定,此部份為無償取得亦不列入現有財產計算。


(三) B女演戲所得1000萬:此部分為B有償取得的婚後財產。


(四) A所負擔的債務:A積欠300萬的賭債,由B代為清償。但賭博是違反強制規定和公序良俗,該債權關係自始不存在。且從題目中A亦無任何財產存在,也無負擔債務,其金額為零。


(五) 綜合上述,B女的婚後財產共1100萬,但可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標的者,僅為有償取得的婚後財產1000萬,A男婚後財產為0元,故其剩餘財產差額為1000萬,1000萬的平均為500萬。A得向B請求剩餘財產分配500萬,但法院得調整或免除之:
A婚後流連賭場又積欠賭債,A就B取得的婚後財產沒有貢獻,如果讓A得B向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會顯失公平,且不符合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目的,故法院應依民法第1030-2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得免除或調整A可請求之數額。再來,B以演戲報酬為A清償賭債300萬,民法依第1023條規定:「夫妻之ㄧ方以自己之財產清償他方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如果A向B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B得以其對A之300萬債權與之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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