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民法第399條:「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並應交付金錢者,其金錢部分,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
何謂「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