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需於一定時間內辦理完成,若是超過可以辦理的時間,那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就只能全部概括繼承,包含負債跟財產。所以常常會出現的狀況就是:那我「事先」把拋棄繼承做好不就好了,就不會忘記了。
但是父母親都尚未過世,可以預先辦理拋棄繼承嗎?
依照民法第1147條有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第1174條第2項也說: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從上面兩個法條可以知道,必須是在「繼承人死亡後」才可以為繼承的動作。
所以沒有所謂的先辦理拋棄繼承的行為,因為只要被繼承人還未過世,基本上不會產生繼承效力。
A男與B女為夫妻,生下雙胞胎之C女與D女。A男為傳香火,認識E女。E女之夫赴大陸經商多年,久未返回台灣。E女對A男謊稱仍為單身。二人同居一年後,生下F男。A男乃提供F男 之生活日用品。A男為C女之營業,贈與60萬元。A男贈與一年後,因車禍死亡。A男死亡時對債權人G與債權人H分別負債120萬元與240萬元。試問:A男死亡而留下720萬元時,應如何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