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需於一定時間內辦理完成,若是超過可以辦理的時間,那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就只能全部概括繼承,包含負債跟財產。所以常常會出現的狀況就是:那我「事先」把拋棄繼承做好不就好了,就不會忘記了。
但是父母親都尚未過世,可以預先辦理拋棄繼承嗎?
依照民法第1147條有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第1174條第2項也說: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從上面兩個法條可以知道,必須是在「繼承人死亡後」才可以為繼承的動作。
所以沒有所謂的先辦理拋棄繼承的行為,因為只要被繼承人還未過世,基本上不會產生繼承效力。
A夫B妻育有C子,婚後A以其名義購買房屋乙棟,A退休後領月退俸6萬元,此外再無其他財產及收入。原本相當無事之家庭,因成年後之C不顧其母反對與D結婚而產生嫌隙,A愛子心切乃私自將僅有之房屋贈與C作為完成結婚登記之賀禮,豈料C於蜜月旅行時竟發生意外死亡,B痛失愛子乃憤而要求與A離婚。二人依法離婚後,B始發現房屋已非A所有,若B與D均未有任何財產,則B與D得主張何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