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產交易必看!不動產共有物買賣如何保障權益?
在臺灣,由於繼承或共同投資等因素,許多不動產都處於「共有」狀態,也就是一塊土地或一棟房屋由兩人或多人共同擁有。當共有人之一想要出售自己的「應有部分」(俗稱持分)時,常會引發爭議。這時,《土地法》第34條之1便是解決共有物處分問題的核心法條,特別是其中的「優先承買權」,更是保障其他共有人權益的關鍵。
二、土地法第34條之1解決不動產共有僵局
《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設計目的,是在兼顧少數共有人權益的前提下,促進共有不動產的利用與活化。
其主要內容可分為兩大部分:
這項規定保障了原共有人,能以「同一價格」和「同一條件」,優先向出賣人購買,防止陌生人進入共有關係,有助於未來進行分割或維持現有利用狀態。
三、實務案例:15天決定權的關鍵攻防
王先生和張先生共同繼承了一塊建地,兩人各擁有二分之一的持分。張先生因急需資金,私下與一位建商李先生談妥,以總價新臺幣1,000萬元出售其二分之一的持分。
張先生依規定書面通知了王先生,告知他李先生的出價與交易條件。王先生收到通知後,得知建商有意買入後續整合,擔心自己未來權益受損。
根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王先生必須在收到書面通知後的15日內,以書面明確表示願意以完全相同的1,000萬元和所有交易條件承購。如果王先生未能在15日內回覆,按《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即視為放棄優先承買權。最終王先生決定行使權利,成功將該持分買回,避免了土地流入市場被陌生建商介入。
四、律師提醒:行使權利務必注意三要點
專業律師提醒,優先承買權是債權效力,而非物權效力。這意味著如果出賣人惡意未通知共有人,直接將持分過戶給第三人,該過戶仍然有效,但出賣人必須對未被通知的共有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律師專業解析與實務判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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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名人將借名財產出賣,屬有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