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34-1優先承買權是什麼?一招防範不動產其他共有持分被陌生人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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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地產交易必看!不動產共有物買賣如何保障權益?

    在臺灣,由於繼承或共同投資等因素,許多不動產都處於「共有」狀態,也就是一塊土地或一棟房屋由兩人或多人共同擁有。當共有人之一想要出售自己的「應有部分」(俗稱持分)時,常會引發爭議。這時,《土地法》第34條之1便是解決共有物處分問題的核心法條,特別是其中的「優先承買權」,更是保障其他共有人權益的關鍵。

    二、土地法第34條之1解決不動產共有僵局

    《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設計目的,是在兼顧少數共有人權益的前提下,促進共有不動產的利用與活化

    其主要內容可分為兩大部分:

    • 多數決處分權(第1項):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如果多數共有人(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且人數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人數不計)同意,就可以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這就是俗稱的「多數決賣屋」,讓共有物不致因少數人反對而閒置。
    • 優先承買權(第4項): 當共有人依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物全部,或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非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買的權利。

    這項規定保障了原共有人,能以「同一價格」「同一條件」,優先向出賣人購買,防止陌生人進入共有關係,有助於未來進行分割或維持現有利用狀態。

    三、實務案例:15天決定權的關鍵攻防

    王先生和張先生共同繼承了一塊建地,兩人各擁有二分之一的持分。張先生因急需資金,私下與一位建商李先生談妥,以總價新臺幣1,000萬元出售其二分之一的持分。

    張先生依規定書面通知了王先生,告知他李先生的出價與交易條件。王先生收到通知後,得知建商有意買入後續整合,擔心自己未來權益受損。

    根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王先生必須在收到書面通知後的15日內,以書面明確表示願意以完全相同的1,000萬元和所有交易條件承購。如果王先生未能在15日內回覆,按《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即視為放棄優先承買權。最終王先生決定行使權利,成功將該持分買回,避免了土地流入市場被陌生建商介入。

    四、律師提醒:行使權利務必注意三要點

    專業律師提醒,優先承買權是債權效力,而非物權效力。這意味著如果出賣人惡意未通知共有人,直接將持分過戶給第三人,該過戶仍然有效,但出賣人必須對未被通知的共有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1. 時效關鍵: 收到通知書後,務必在15日內書面(建議使用存證信函)回覆,否則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將被視為放棄優先承買權。
    2. 條件一致: 必須完全接受出賣人與第三人議定的所有條件,包括價格、付款方式、交屋日期等,不能討價還價或要求變更。
    3. 多數決處分: 當共有人以多數決處分共有物之全部時,未同意的多數或少數共有人對整筆共有物均享有優先承購權。

    資料來源:律師專業解析與實務判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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