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說明
YouTuber Andy老師日前指與前女友家寧共同創辦「眾量級CROWD」,107年間委託家寧母親開立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多年來從未看過公司帳目,他曾向家寧的母親要求查帳,始終未果,且不知「眾量級」商標109年已由家寧母親以個人名義註冊。 日後新北檢偵結,依業務侵占、背信、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嫌起訴家寧母親,另外,家寧父親依涉犯非法蒐集及處理個人資料罪嫌、幫助逃漏稅罪嫌起訴,家寧妹妹涉幫助逃漏稅罪嫌起訴。家寧則被依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嫌起訴。
涉犯以上罪名除刑事責任外,Andy老師也可以向他們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本篇將以此為主題探討。
二、業務侵占及背信的民事賠償責任
(一)Andy老師應如何主張請求家寧媽媽賠錢?
目前家寧一家人已經檢察官以業務侵占罪和背信罪起訴,Andy老師可以同時提告刑事侵占罪及民事賠償,因此Andy老師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二)何謂「附帶民事訴訟」?此時Andy老師要注意民事事件的請求權時效!
刑事訴訟是單純在追訴犯罪的程序,因此,即便Andy老師想要家寧媽媽賠償自己因為她的犯罪行為所受的損害,也不會因家寧媽媽於刑事訴訟中被判有罪就直接獲得金錢賠償,被害人Andy老師必須於檢察官起訴後至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以起訴狀或到庭用言詞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流程上刑事庭審理完,再進行民事庭審理,最後兩個訴訟會同時判決。
先有刑事訴訟審理,才可以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而民法184條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是兩年,若檢察官調查很久,Andy老師仍可以依循一般民事起訴程序,刑事民事兩個訴訟分開審理、判決。
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民事責任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家寧爸爸)違反本法相關規定,導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的情況,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除非家寧爸爸可以證明自己無故意或過失。
如果被家寧爸爸以不詳方式收集個資的當事人,受有隱私或社會評價減損的侵害,可以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損害賠償)及第28條第2項(精神慰撫金)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如果難以證明實際損害的額度,也可以依同法第28條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
四、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的民事責任
違反刑法第359條之破壞電腦紀錄罪,法院多數見解認為,本條之損害,並非只有實際已發生的損害,例如未來可期待的經濟利益、未來營業的利益被壓縮,或是重要資訊會發生變更,造成重建資訊的勞務與時間成本等,都是本條損害的範圍。
若Andy老師因家寧無故變更頻道密碼,導致他無法得知頻道營利的狀況和金流去向,除了無法取得應有的薪資,Andy身為頻道創辦人之一也無從利用資金規劃未來的企劃等等,因此Andy老師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行為人賠償因電磁紀錄遭破壞所造成的損害。
五、律師的話
從家寧案一系列的討論,可知若觸犯刑事罪,不一定就只會有刑事上責任,若因此違反民事法,亦須依法賠償對方的損害,而且損害分門別類,不同的損害有不同的認定方式,可能因此要付出巨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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