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北律會計挪用公款案談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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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前言

            身為台北律師公會會計的李女,被控1998年11月10日至2021年1月13日擔任台北律師公會祕書處會計人員,負責會計帳務及款項存取、撥付等業務,並保管新光銀行、富邦銀行存摺。但她在2013至2020年間,明知公會無資金調撥的需求,竟然自公會主要收入帳戶提領款項後,以未入帳、短存或重複提領等方式,侵占6000多萬元。遭台北地檢署依業務侵占罪起訴李女。

    二、律師解說

            (一)什麼是業務侵占罪?本案情況構不構成業務侵占罪呢?

    1、首先實務見解認為「侵占罪」客觀上以「正當、合法」的手段持有、保管他人的物品。事後卻將幫他人保管、收藏、管理的財物占為己有。而主觀上行為人明知其侵占他人物品,仍故意為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1821號刑事判決參照)

    2、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係指行為人因為工作業務合法持有或保管他人的物品,事後卻占為己有或讓第三人占據且不交還。舉例來說運送包裹的物流公司藉由自己執行工作上的職務之便,將原本合法持有的財物而私吞或讓第三人占據

    3、本案的情況來看,李姓女子身為會計管理律師公會的財產,在他工作的過程理所當然觸碰到公會許多款項,但李姓女子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把公款挪用,她的手法是在領錢的時候,多領一點,再把多的錢轉到自己帳戶,在事後作假帳掩蓋過去,這個把款項占為己有的行為就是「侵占」,而由於李女是利用職務之便為侵占行為,所以構成「業務侵占」

            (二)多次侵占數筆款項,到底成立幾個行為?

            本案法官認為,李姓女子的犯罪時間是民國102年到109年,總共8年,她利用律師公會通常每個年度只會進行一次帳目審核,且公會未確實查帳的漏洞進行犯罪,故法院便以一個年度的侵占行為當成一次犯罪,因此李姓女子被法院認為共有8個犯罪行為,接著法院再針對這8個罪分別認定刑期。

            (三)科刑部分

            1、本案李姓女子有返還600多萬元的款項,亦有意與律師公會和解,故法院每個侵占行為,皆僅判1年多,加起來總共12年,執行刑訂為4年。

            2、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李姓女子雖返還600多萬元的款項,但仍有5,400多萬款項未歸還,且李姓女子名下沒有多少存款,需透過上面提到的追徵方式處理,但實際上能追徵到哪些財產仍需法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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