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備查
所謂備查係指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所為之陳報或通知,僅為使其知悉之性質,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不必有所作為,且未予備查並不影響該事項之法律關係或效力。
(二)核定
核定係指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所為之陳報,而被陳報機關須對其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該事項始生法律效力,如未經核定則該事項即無從發生效力。
(三)核備
核備之意為核准備案,意即被陳報機關對於陳報之事項審查後,而予以備查,為核備之機關,對於所報事項,如無違法,原則上應表示其同意,亦即核備僅限於有無違反法規而不能對於是否妥當加以審查或監督。因其究為核定或備查,意義並不明確,且於實務操作上,多為備查或備案之誤用,故應避免使用核備一詞。
十七、某甲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具函檢舉,指稱某廠商之廣告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1條「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要件,請求予以取締。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復某甲,謂其所檢舉之事實,經調查結果並不構成違法。某甲對此可否提起行政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