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個人資訊(料)之概念 所謂「個人資訊(料)」,其範圍十分廣泛,除了吾人常見之「身份證字號」、「手機號碼」,當然屬於「個人資訊」外,其餘凡是「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者,皆屬於「個人資訊」。
二、個人資訊之法律上定義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將「個人資訊」定義為「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Q. 吾人在面對惱人的行銷電話時,可否要求對方停止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行銷?以及針對個人資料被使用一事,吾人可否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