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第47條規定:
「查封動產,由執行人員實施占有。其將查封物交付保管者,並應依左列方法行之:一、標封。二、烙印或火漆印。三、其他足以公示查封之適當方法。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二十一、何謂債權人之聲明承受?聲明承受後可否撤回承受?